法治體系並非唯法獨尊
 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,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,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,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。其中“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”的目標已於1999年寫入憲法,而“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”的目標,相較之前的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”,內容更為豐富完整,需要進行全方位的理解。
  法治體系是一項包含立法、執法、司法、守法、監督等在內的動態社會治理體系。紙上的法律最終需要依靠執法、司法和守法等方式,真正作用於社會生活中的每個人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,將指引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重心,從以構建完備的法律規範體係為主,逐漸轉向完善法律體系和加強法律施行並重。
  法治體系並非唯法獨尊,而是強調“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”。法治,絕非僅是法律條文或法律規則的治理,而是人民普遍遵從“制定良好的法”的狀態。法治的條件之一是良法之治,而判斷良法必然需要仰賴倫理道德、意識形態等價值。世界法制史上,有違朴素道德觀的“精妙”法律制度設計,往往不易為公眾理解和接受,也常常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導火索。因此,構建法治國家,不僅要講法,還要德法兼備,具有道德引領的法律才能是講理、服眾的法律。(摘自《人民日報》,作者姚海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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